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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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政府

   行政長官

行政會議    行政部門    公營機構香港公營機構 立法會香港公營機構    區議會 司法    終審法院    法律制度 - 法例 主權移交後政制改革 港區人大代表 港區政協委員 香港公營機構即係指由香港政府出錢成立同營運嘅半官方機構,佢哋負責特訂公共服務,或者需要較多社會人士參與嘅工作,不過就唔算係政府部門
呢啲機構多數 (唔係全部) 都係根據法例成立(喺呢個情況入面又可以叫做法定機構法定組織)。雖然佢哋嘅職能同政府部門好似,但唔屬於政府體系,成員亦唔算係公務員,所以會比起政府部門有較多自主權;同時又為咗確保政府對佢哋有影響力,所以主要決策者都係由政府或行政長官邀請社會人士擔任(多數係義務性質)。有啲機構雖然以商業模式運作,甚至已經上市,不過主要資本仍然屬於政府(好似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),咁都仍然算係公營機構。
注意:公營機構同公用事業係有分別。公用事業係指提供重要公共服務嘅機構(好似電力電話">電話運輸">運輸等),佢可以由私人擁有,並以盈利為目的。

財政來源
可分為兩類:

受政府經常資助:呢類機構負責需政府經常資助嘅公眾服務,好似醫療教育">教育。例子有管理全港公立醫院醫院管理局、同教育資助委員會">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
商業原則運作:呢類機構跟商業原則運作,提供收費服務。例子有九廣鐵路公司地鐵有限公司(大股東係香港政府)、香港機場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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